雷石普法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各种“互联网+”模式的行业形态应运而生,其中以共享汽车为主导的分时租赁业务成为新经济形势下的一项主导业务。人民群众在享受着共享汽车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目前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规制分时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以共享汽车为例,当共享汽车涉及交通事故时,对于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的分配往往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从承租人和租赁平台两个方面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减小或免除发生交通事故后己方的责任。承租人方 承租人一般是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第一当事人,很多时候由于承租人的疏忽大意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承租人在租赁共享汽车以及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同时需认真阅读与租赁平台签署的《出行分时租赁会员协议》,明确己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北京二中院召开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的介绍,承租人在承租共享汽车后又转借给第三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一般因未注意到《出行分时租赁会员协议》中的“会员不享有车辆转租、转借、抵押、倒卖或其他任何损害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而须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另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会违反《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抗辩的权利,进而导致承租人需自行赔偿的不利法律后果。
租赁平台
租赁平台在出租己方所有的共享汽车时,首先要审核承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以及患有不具有驾驶资质的疾病。其次租赁平台应保证车辆的适驾性。在出租共享车辆前负有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义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制动系统、灯光、轮胎、仪表盘等。如租赁平台未尽上述检查义务,即使承租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租赁平台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最后租赁平台与承租人在签署《出行分时租赁会员协议》时,应对租赁车辆的车况、投保额度等重要条款的字体以加黑加粗等方式明显标识,尽到提示或明确告知的义务。在以往的判例中,因租赁平台未对投保额度进行明显标识或提示而导致客户在使用共享汽车出行时对其风险承担处在不尽知状态,使客户不能做出真实意志判断,法院为引导共享汽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本着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对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由租赁平台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律师提示
共享汽车的发展对于人民群众生活便利产生了积极地影响,但无论是承租人还是租赁平台都应当对自己所应注意的事项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即便出现不可控的交通事故后,也能及时减轻己方的责任。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对于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案件有足够的经验,如有需要,请前往进行咨询、委托代理。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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