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借名买车合同有效吗?

雷石普法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自2010年12月23日起施行,随之“一号难求”的现象也愈演愈烈,逐渐出现了一些不需要车牌指标的人将车牌指标转让或者租赁给他人的现象,即借名买车”。


这种情况下车牌指标所有人与车牌指标使用人往往会达成一份协议,约定:车牌指标使用人出资购买车辆,将车辆登记在车牌指标所有人名下,指标使用人实际使用和支配车辆,使用车牌指标,同时向指标所有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但是这样的借名买车的合同有效吗?是否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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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贾平安与邱国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号:(2015)大民(商)初字第15386号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贾平安与邱国建达成口头协议,贾平安同意邱国建购买车辆登记在贾平安的享有车辆指标的车牌下。之后邱国建以贾平安的名义购买了宝来牌小轿车并登记在该车牌号下。后贾平安以其与邱国建的前述口头协议和借名买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借名买车协议无效,并判令被告车辆强制迁出,将车辆指标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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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双方“借名买车”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于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及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此达成的合同应属无效。因宝来轿车现登记在贾平安名下,本案中迁出登记须由贾平安办理,邱国建并非适格主体,且机动车迁出登记应由有权行政机关决定,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因购车指标归属属于有权机关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畴,故本院对贾平安要求邱国建返还车牌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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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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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总结

“借名买车”的行为本质上违反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无效的合同,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对指标使用人来说,可能发生出资购买的车辆被车辆登记所有人设定抵押的情形,影响车辆的使用,而对指标所有人来说,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将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所以建议双方谨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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