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面对此次疫情突发,不仅人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企业也面临着生产经营各项成本的压力,不少企业选择裁员的方式以降低开支,那么,在疫情期间,企业与员工之间解除合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可能有哪些呢? 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有风险
为保障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影响而需要治疗或隔离的人群,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该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类人群,即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确保疫情影响下的人群享有最基本的劳动保障。
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企业虽然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疫情之下,没有赢家,企业在确保员工的基本保障之后,也可采取灵活用工的方式稳定生产经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企业可采取调岗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缓解企业压力,维护企业稳定发展。
总之,疫情期间,企业应当运用缓和方式降低经营风险,并综合考虑员工实际情况,优先采取沟通协商等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合法依规,共战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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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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