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两种土地权属,第一种农村集体土地(归村集体所有)、第二种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因土地权属的不同,征收程序也不相同。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允许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是先征地后拆迁,那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其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征地预公告
一、知情权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报批之前,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征收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红线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其公告在被征地红线范围内张贴。
二、确认权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被征地的权属、地类型、面积(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和规模等,以事实为依据写入到《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内,并经被征地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三、参与权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发布《听证会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等内容,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的农民,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听证会告知书》在被征地红线范围内张贴。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会,涉及社会养老保障的,需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会,应当做好《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准备的反映被征地人的意愿。如有必要,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修改与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的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征地批准后的公告
一、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国务院依法批准后,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农村集体被征地的红线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二、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备案材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红线范围内张贴。
三、实施征地安置补偿方案
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行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区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四、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与补偿程序。在实践中,并非全部适格,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希望广大被征收人与被拆迁人遇到征收与拆迁时,准确把握住自己的实际情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此,雷石拆迁律师律师希望被征收人如果清楚或者不清楚权利收到侵害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雷石拆迁律师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程与补偿程序(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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