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继承遗产首先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雷石普法

近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以下是案情回顾和相关法律分析。

雷石普法|继承遗产首先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案外人毕某通过某银行网上业务自助渠道,向该行申请办理“网捷贷”,经审核毕某符合申请条件,该行随即与之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向毕某提供了最高额为八万元的授信贷款额度。合同签订当日,毕某向银行申请支用借款八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银行依约向毕某名下关联的借记卡中发放了贷款。2018年1月,毕某因病身亡。2018年2月,毕某的父母、外祖父母及姐姐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毕某死亡后遗留一处商业房产(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某小区),依据法律规定该房产是毕某的遗产。现被继承人毕某的全体合法继承人就上述房产(遗产)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第一顺序继承人毕某的父母及第二顺序继承人毕某的外祖父母均放弃对上述房产(遗产)的继承,并同意上述房产(遗产)全部由毕某的姐姐继承。同日,银川市国安公证处作出公证书,对上述《遗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正。因毕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并未清偿毕某截至2018年8月尚欠银行的借款本息共计八万余元,故该银行将毕某的姐姐诉至法院,要求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承担还款责任。

雷石普法|继承遗产首先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裁判观点

银行与案外人毕某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依约向毕某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毕某应按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后期利息。现毕某死亡,其姐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毕某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的商业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毕某的姐姐应在继承毕某遗产的范围内,对毕某对银行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公告进行送达后,毕某的姐姐主动来到了法院与法官进行沟通,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答疑,其明确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联系银行处理后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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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来源: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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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继承遗产首先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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