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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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快递服务行业发展迅速,由此引发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今天,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为您普法支招!同样一部手机,保价vs未保价的快递丢失到底如何赔偿。
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案例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他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货。几番查实,是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000元。无独有偶,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石女士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价款。


相关法条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分析
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本案中,畅先生因未保价,在双方约定的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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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快递丢失!同样一部手机赔偿额竟相差38倍?这个细节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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