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宠物致人损害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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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独居人士的增加,养宠物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小到养仓鼠,大到养猫和大型犬种,各种宠物五花八门,截止到目前,全国宠物猫狗数量已经高达8000多万只。这些宠物确实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也引起了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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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王女士去邻居家串门被其宠物狗咬伤;2020年防疫期间,浙江某小区宠物狗咬伤小区来人。

生活中类似养宠物伤人的案例并不少见,饲养动物损害事件主要源于饲养动物致害、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及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正确养宠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即便是暂时替朋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以养狗为例,携犬外出应当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人多时建议给狗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避免宠物伤人。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饲养此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法典》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责任规定,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

4、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逗弄激惹宠物,也不能完全免除饲养者的责任。

而且,即使是流浪狗、流浪猫等被遗弃或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


《民法典》在饲养动物方面凸显了责任导向。这些规定在实施后将在很大程度上对文明饲养动物起到规范性作用,进一步督促饲养人和管理人注重自身责任。


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制约下,规范、文明养宠能够真正成为民众的自觉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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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宠物致人损害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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