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


近年来,学术争议引发名誉权纠纷的案件频发,针对两者的法律界限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一般情形下,在学术范畴内的评论法院不宜进行裁判。同时还要认识到,学术评论中的一些言论尖锐激进是难免的,但也要从探求真理的角度出发,以保持对他人人格的尊重为前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出发,介绍学术评论和名誉权侵权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基本案情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原告余一中是南京大学外国文学研究所教授,多次发表《<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炼出的“一炉废钢”》、《“大炼<钢铁>”炼出的废品》等文章。

其中《<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是一本好书吗?》一文,从时代与作品的真实性、作品主人公的艺术形象、作者与作品的编辑加工、作品被大众接受的过程,以及中文全译本的问题等方面,对前苏联出版的小说《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进行了分析、评论,结论是:该书不是一本好书,应当把它送进历史的博物馆,而不是把它介绍给年轻一代。

针对原告发表的文章,被告《新闻出版报》社在2000年6月26日刊登了署名钟宜渔《由批评编校差错所引发的论争》(以下简称“钟文”)的文章,并配发编者按。“钟文”认为,“余先生指摘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是项庄舞剑”,只要综合考查余一中在三篇文章中的一系列评论就可以看出,“其批判编校质量只是一层薄薄的面纱,借题发挥的后面却做着一块更厚重的文章”。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裁判观点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一审法院认为:引起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不是文学剧本的编校质量问题,而是应该如何评价《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的社会价值。对一部作品的社会价值进行评价,每个人均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原告余一中作为外国文学专业的学者,公开发表对外国文学作品的评论或批评,是其行使学术批评的正当权利,应当得到尊重。

但是,余一中公开发表的观点是否正确,也应该允许他人争论甚至辩驳。社会科学是在争论、辨论中发展的。就学术讨论而言,对不同的意见,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不能因为对方言辞激烈,就认为是侵权。只要双方的争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报纸作为新闻媒介,就他人的文章或观点展开讨论,是办报的一种形式。被上诉人《新闻出版报》社发表的“钟文”及“编者按”中,既没有捏造事实对上诉人余一中进行诽谤,也没有侮辱余一中的人格,故不构成对余一中名誉的侵害。余一中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钟文”和“编者按”表达观点的方式不当。而在有关争论中,争论双方在表达自己的观点时,只要不构成侮辱、诽谤,就不能认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律师评述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李明世


名誉权侵权主要是有以下几种方式,比如侮辱、诽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侮辱主要是指通过言语、文字或其他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格或名誉的行为;诽谤指的是故意或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的行为;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区分主动提供新闻材料和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这两种情况,主动提供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于被动方式,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业务咨询

电话:010-5166-0618

网址:http://www.leishi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20层

关注公众号

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从一起案件看名誉权与学术自由的边界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