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状告侵害“祭奠权”

案情回顾

小祥与小庆是两兄弟,20多年前,父母随哥哥小祥出国,定居澳大利亚。2013年3月,兄弟俩的父亲在澳大利亚因病去世。母亲对小祥说,由她通知小庆来参加葬礼,但后来母亲给小庆打了多个电话都没有人接。直到2016年1月,小庆与小祥见面时才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


2017年10月,母亲因病也在澳大利亚去世了。母亲去世后,小祥觉得父母在国内时,小庆和父母关系就不好,加上父亲去世母亲没有联系上小庆、他也没能来参加葬礼的事情,小祥认为他没有必要再告诉小庆母亲去世的消息。


但这件事让小庆很生气。他认为由于小祥没有及时通知,造成他没能见上父母最后一面,丧葬事宜也未能参加,给自己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要求小祥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兄弟二人协商未果,小庆便将小祥告上了法庭。

雷石普法|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状告侵害“祭奠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在父母去世后,小祥未能及时通知小庆,使小庆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留下了终身无法弥补的遗憾,对此小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小祥需对小庆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小祥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本质上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人格利益,故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小庆因小祥的不作为而无法得知母亲去世的消息而未能参加丧葬典礼,小祥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并给小庆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据此,一审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所做处理恰当,但判定小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酌情调整为3000元。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判决小祥向小庆赔礼道歉,改判小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雷石普法|父母去世未被告知 状告侵害“祭奠权”

雷石普法

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自然人未按照传统习俗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则可能导致社会及他人对其产生负面评价,故祭奠权虽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类型,但应当属于其他人格利益范畴,应归入侵权责任法的民事权益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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