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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很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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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是一间可以遮风挡雨的房子,一盏永远为你守候的灯光,一个充满烟火气息的厨房,一张摆满爱人亲手做的饭菜的餐桌。除了餐桌,更重要的是后面的灯光、厨房、餐桌,这些才是一栋房屋的温暖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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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拆迁律师事务所 / 免费咨询
▼ 基本案例 ░
原告:安某、吴某、刚某。
委托代理人:杨强、赵传学,均系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被告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
原告安某、吴某、刚某,均系宿州市埇桥区东昌路党校北侧商业用房的产权人。2014年3月24日,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原告送达了《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被告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原告的上述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收入来源无法保障,正常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 判决结果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原告吴某、刚某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吴某、刚某对被告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的诉讼请求。
▼ 律师说明 ░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是商业用房的合法产权人,拥有《房地产权证》,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主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那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4年3月24日向我们的委托人安某、吴某、刚某送达了《埇桥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被告即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对我委托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被告埇桥公安分局接受被告埇桥区政府的指派,参与拆迁现场维护秩序及疏导交通工作。被告自行组织实施强拆的行为明显是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最终法院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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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拆迁案例告诉你,补偿问题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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