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签完合同房价上涨,原房主反悔,能追回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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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购房合同签完后,突遇房价上涨,原房主欲毁约,应该如何处理呢?

2019年,纪先生出于刚需,想要置换房子。在将自己原有房屋卖出后,经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刘先生的房子。经双方沟通决定以220万元的价格购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天,便支付了5万元定金。

两个月后,到了双方约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时间。谁曾想,刘先生却提出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要至少加价5万元才卖,不然双方就解除合同。这个变故让纪先生措手不及。纪先生无奈又愤怒的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25万元,合计35万元。

而刘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自己与妻子的共有财产,自己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取得妻子的同意,现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自然无法履行合同,仅同意返还纪先生5万元定金。

因该案的案涉房产价格确有波动,依纪先生申请,遂对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案涉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时间案涉房产价格为238万元,比合同约定的成交价高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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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纪先生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纪先生依约向刘先生支付定金后,刘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显属违约。因刘先生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现纪先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刘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纪先生变卖原有房产后,未能实现重新购置房产的目的,现由于房价变化等因素,增加纪先生今后购房成本,造成纪先生损失18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刘先生返还原告纪先生定金5万元并赔偿纪先生损失18万元,共计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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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解析





房屋买卖中,双方要选择社会信誉高、提供中介服务有保障的中介机构,买方对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要核实准确,如属于共有财产的,要求夫妻双方或者其他所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上签字。

同时,房屋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契约,一旦达成,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有反悔而造成违约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该案中,根据合同中双方双倍返还定金的约定与鉴定机构鉴定产生的实际损失,法院酌定按鉴定机构所鉴定损失确定违约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同时返还原告预交的5万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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