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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居住条件,从2009年5月起,当地政府将李家大院所在地区列入了拆迁开发范围。在拆迁过程中,李家的五个兄弟对拆迁补偿问题各自都提起了自己不同的意见。
李家五个兄弟为了拆迁补偿问题,共同找到了拆迁公司,不仅共同向拆迁公司出示了关于祖屋的继承公证书,而且均说明了各自的拆迁补偿要求。但由于他们提出的拆迁补偿要求与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所以他们的祖屋拆迁补偿问题迟迟未能得到解决。由于李戊实际在祖屋内居住,不断推进的拆迁工作使得李戊比四个哥哥更加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因此李戊瞒着四个哥哥,以自己一人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单独于2013年4月签订了关于全部五间正房祖屋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拆迁定向安置房选房协议》等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戊从拆迁公司领取了相关拆迁补偿款,并向拆迁部门交付了李家大院的五间正房祖屋。拆迁公司从李戊手中接收房屋后,立即将李家大院的五间正房祖屋全部拆除。
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得知祖屋被拆的事情之后,强烈不满。四个哥哥将李戊和拆迁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于2014年作出判决,认定拆迁公司在明确知道五间正房祖屋属于李甲等兄弟五人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单独与李戊就全部五间正房祖屋签订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侵犯了李甲等四个哥哥的合法权益,对李甲等四个哥哥享有所有权的祖屋构成了无权处分,据此判决确认李戊单独与拆迁公司签订的三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李戊对判决不服曾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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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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