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房屋面积,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有差异时,该如何处理呢?

依据案例我们来看下此类纠纷如何判定
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宿州千亩园XX小区B24栋0103室,单价4100元每平方米。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完毕。
2015年5月份,被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发现,该房屋面积为81.7平方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面积比超出3%以内的是2.86平方米,返还购房款11726元;面积比超出3%以外的是10.8平方米,双倍返还购房款8856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的房屋面积少13.66每平方米,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超出3%以内及超出3%以外的部分双倍购房款共计100286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宿州千亩园XX小区B24栋0103室,单价4100元每平方米,总金额390976元,建筑面积95.36平方米。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对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照第一种方式进行处理。(双方自行约定第一种方式为: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面积,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单价多退少补)。房屋交付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实际测量后认可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81.7平方米。
法院认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的差异按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面积的差额为95.36-81.7=13.66平方米,按照单价4100元计算,被告应退还56006元。经法院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56006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总结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姚琦律师
综上可知,在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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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房屋买卖合同对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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