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浅析帮工人“安全注意义务”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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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案情简介:某甲与某乙系同村较好的伙伴,某甲年初搭建一厢房,某乙从外地回来知道此事后主动到某甲处帮忙,某甲鉴于也缺少帮手,于是就接受了某乙的帮助。


但某乙经常在外打工,对盖房这事也不熟悉,干活中不慎导致支架脱落,砸伤路过的某丙,造成某丙人身损害,现对于某丙的医疗费等相应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


二、某乙(帮工人)作为无偿向某甲(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进行帮工的活动中给某丙造成了人身损害,就其损害将由某甲向某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假如此次损害事故中某乙主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某甲有权向某乙进行追偿已承担的赔偿;另,如果在某乙向甲方提出帮工时某甲予以明确拒绝,那某甲便无需承担此次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雷石普法|浅析帮工人“安全注意义务”之责任承担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三、假设某乙(帮工人)在无偿提供劳务帮工的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损害的的,这就需要分清某乙和某甲(被帮工人)各自的主观过错程度,从而决定各自承担的相应责任;若某甲在某乙提出帮工时明确表示拒绝的,某甲便不需要向某乙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有收益,可以在收益范围内给予某乙适当补偿。


如果某乙于帮工过程中遭遇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某乙既有权利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利请求某甲给予适当性补偿;某甲补偿某乙后,可以依据规定追偿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结语,邻里和睦、团结互助,应予弘扬、传承!互助之余兼顾安全注意义务,谨之慎之,避免损害,堪为皆大欢喜!

雷石普法|浅析帮工人“安全注意义务”之责任承担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浅析帮工人“安全注意义务”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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