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逐年递增,因此交通事故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容轻视。
在普通的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金确定下来,接下来的具体赔偿问题相对来说比较好解决。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撞死的是无名氏,又该如何处置呢?
2009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之前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然而,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情况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置赔偿费用呢?
近些年这样的交通事故屡见报端,前些日子山东男子刘太锋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南市章丘区县道301线行驶时,与相向而行的60多岁拾荒老人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
事故后刘太锋自认为没有撞人而驾车离开,次日觉得不对劲报警,被认定为逃逸,负事故全责,自首也未认定。
考虑其是初犯,支付部分赔偿且认罪认罚,章丘区法院以刘太锋犯交通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太锋已上诉,现济南中院正在二审。
诚然,嫌疑人已经就此事支付赔偿认罪认罚,但是现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该给谁的问题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案为例,在刘太锋向无名氏的近亲属进行侵权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刘太锋是债务人,无名氏的近亲属是债权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而公证机构是我国办理提存业务的唯一合法机构。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提存是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之一。
总之,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无名氏死亡,责任方本应该计算赔偿死亡赔偿金,但应该在找到死者家属确定其身份之后。那么在死者身份确定前,由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等执法机关领取死亡赔偿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时限规定,二年后依然无亲属认领的,其赔偿费和遗物上缴国库。
其实此类案件不仅仅涉及到一个赔偿款去向问题这么一个法律问题。还有另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就是,肇事司机想承担赔偿责任、表示道歉,以求得对方家属的谅解,却找不到门路。
没人能为肇事司机出具《谅解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肇事司机在量刑等方面会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如何体现法律的人文温度也显得十分重要,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要避免拘泥于法律条文,毕竟刑罚的目的在于惩罚,也在于教育。
由上面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对交通事故撞死无名氏死亡赔偿金该给谁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在此建议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尽量咨询专业人士,他们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能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减少您不必要的损失,以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耐心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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