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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李某在2003年4月约定,李某将2000年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402号房产转让给王某,首付款21万元,其余房款王某每月直接打入李某银行账户,用于该房屋按揭还款,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李某应协助王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确定后,王某陆续将房款交付李某,402号房屋也于2003年9月交付王某使用,但由于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故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现李某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有效,但由于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无法支持王某所要求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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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经济适用房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纠纷案例((2015)一中民终字第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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