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民法典》下违约方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浅析

雷石普法

严守合同是《民法典》最为基础的价值之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通过设置违约责任规则,明确合同各方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并有利于督促合同各方当事人严守合同。


在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运用《民法典》特别是其中的违约责任部分的新变化。本文通过阐明《民法典》中违约责任的新变化,结合实践已经存在或即将涌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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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

《民法典》虽未明确规定违约方有权起诉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编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条中增设了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时的司法终止,具体规定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文通过对以上条文的分析,试着分析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性质及其适用的前提和条件。


一、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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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理解为与发生“解除合同”相同的法律效果。合同解除权属于简单形成权,其行使不以诉讼为必要,依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以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一般解除权人应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合同解除权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行使的是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

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经过审查认定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判定合同解除的方式为司法解除。法定解除与司法解除的后果不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当然导致合同解除;而司法解除必须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综合的判断。我们认为,从性质上讲,《民法典》中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应为司法解除。


二、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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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陷入履行僵局的情况下,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了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发展。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利益长远出发,依照诚实和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尽管守约方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但终止合同也是实现双方利益损失最小化的最好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是否形成合同僵局;
二是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是否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请求。
为防止违约人恶意违约,从终止合同中获取非法利益,应严格限定违约方起诉终止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首先,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为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从审判实践来看,出现合同僵局大多是因为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行。一般来说,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判断出现合同僵局:
一是当债务已经不能实际履行,或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的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二是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应当继续维持合同效力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

其次,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这是法院是否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请求的实体判断条件。

第一,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为防止违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而侵害守约方的利益。违约在履行困难或者履行对其经济上不合理时就选择故意违约,这将引发相关的道德风险,违反了任何不能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第二,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通过司法解除打破合同僵局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就是《民法典》将合同目的的落空作为打破合同僵局的认定条件,限缩了打破合同僵局的范围。

第三,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民法典》增设了情势变更制度,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打破合同僵局与情势变更存在相似之处,在现实中常被混淆。只有在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下,才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情势变更的发生原因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而产生合同僵局的原因都不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甚至是当事人一方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四,非违约方拒绝终止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合同所表现的交易不是一种零和游戏,而是一种互赢的关系,因此,依据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负有协作协力的义务。在形成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的履行方式,能够保障非违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而且对非违约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能够保障非违约方的利益;但在此情形下,非违约方继续坚持履行合同,可以认定非违约方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

第五,非违约方拒绝终止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打破合同僵局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纠正失衡现状,最终实现实质正义。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以给非违约方带来一定的利益,但此种利益的获得与因此给违约方造成的损失相比,明显不对等,尤其是在违约方能够赔偿非违约方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则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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