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2014年8月,某市决定修建一条连接该市城区与某村的公路。此公路需要经过某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周围的金某、沈某以及曹某的商铺在规划区域内,于是该市政府决定征收这三家商铺的房屋并给予补偿,市政府依法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了被征收人应得到的补偿数额。曹某的商铺也在征收范围内,但是没有得到补偿,他不明白为什么,便找到该市政府进行理论,相关人员解释称,他的商铺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曹某困惑,为什么金某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都能得到补偿,而他自己搭建的房屋却不在补偿范围内呢?那么,下面就让雷石律所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依法应给予补偿的建筑包括哪些?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合法建筑,是指依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前已经取得建设、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施工后补办了相关批准证书、权属证书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许可证后建造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就属于合法建筑。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土地、规划等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擅自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对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期限改正或拆除,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一定的罚款。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迁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临时性建筑不采用同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在本案中,金某用来做生意而临时搭建的活动板房即属于临时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在征收时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作出是否予以补偿的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钱,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由此可见,政府在进行征收时,对于合法建筑是依法予以补偿的;对于临时建筑必须确定其是否超过了批准期限,只有未超过该期限的临时建筑,才能依法获得补偿;而对于违法建筑,由于其在建设时就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但不会得到补偿,反而还会因违法而受到处罚。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为了公平、合理地确定征收补偿建筑物的范围,明确补偿的被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政府部门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且在房屋征收钱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矛盾和纠纷的发生,避免在房屋征收时矛盾集中出现,阻碍政府建设项目的进行,浪费时间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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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合法建筑、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这样补偿接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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