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针对此次疫情受到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指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此次疫情在春节期间,旅游、餐饮、交通、文艺演出等行业受到影响比较大,合同履行不能归因于不可抗力后并不是有了保护伞;首先,在因合同履行不能造成损失后,损害后果并不当然由某一方来承担,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损害后果进行过错分析,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若双方都没有过错,则要考虑公平原则来合理分配合同责任避免某一方损失过大。
其次,并非在疫情期间不能履行的合同全部按照不可抗力来处理。债务人需要以证据证明合同履行不能与此次疫情存在因果关系,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原因。并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以后,当事方应当尽力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来避免损失发生或是将损失降到最小,还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迟延履行的合同在疫情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总之,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运用时还需要法定情形才能成立,具体适用规范可参考2020年2月4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066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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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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