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买卖家具引纠纷 法院司法解释这样判雷石普法
雷某在某公司处购买了一批家具,总价40余万元。雷某在收到家具以后,支付了37.6万,但剩余的尾款至今不予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雷某支付剩余的尾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雷某支付原告某公司工程尾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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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家具,涉及的金额总价为41万元。原告依约将家具送到被告处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尾款3.4万元。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家具款3.4万元,但是被告向法庭陈述,原告承诺给被告的四个玻璃罩以及其它赠送物品一直没有兑现,且原告起诉之前经常到被告处催债,手段非常恶劣,给被告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被告拒绝支付剩余的尾款。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及送货义务,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货物,但辩称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原告承诺送的4个玻璃罩、铜脚、罗汉床床垫未依约履行。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内容表明在主合同外,原告赠送4个玻璃罩,但是附随义务不能影响主合同的义务。结合本案,原告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即供货义务和送货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雷石普法|买卖家具引纠纷 法院司法解释这样判法官寄语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当事人如果依约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即使合同的附随义务没有履行,对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主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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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买卖家具引纠纷 法院司法解释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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