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浅析旅游服务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

雷石普法|浅析旅游服务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



雷石普法

LEISHILAW

一、何谓安全保障义务?它是法律从调整商业活动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求角度综合考虑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 案情简介:李某某假期报团旅游,出现意外,下山时抄近路,不慎摔倒,导致其胳膊骨折,针对治疗费用承担事宜与旅游服务经营者沟通,后者认为事故因李某某个人过错行为而造成,损害结果应自行承担,旅游服务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


李某某经协商无果,将旅游服务经营者起诉,法院认为后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某某损害结果,判决旅游服务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雷石普法|浅析旅游服务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张德良律师

三、上述案件中,作为旅游服务经营者及其导游经常组织、带队旅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和预判性应当高于李某某,当以安全为第一宗旨,依法谨慎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阻止李某某抄近路下山的行为,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而非消极的不作为,造成李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发生后,旅游服务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不是推诿责任,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结语,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社会经济价值和道德需求综合考虑基础上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而确立的法定义务,经营者、管理者或其他服务者等应当依法履行,积极避免造成损害结果,否则,将面临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雷石普法|浅析旅游服务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浅析旅游服务经营者之安全保障义务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留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