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雷石普法

一.案例分享

申请人刘利与被申请人陶莉、童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


雷石普法|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法院查明:

被申请人陶莉与申请人刘利于2013年9月22日在美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陶莉将其持有的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登记的JIAJIAMANAGEMENTINC50%股权转让给刘利。

刘利先后在2013年9月22日、9月25日向被申请人付款12.5万美元。后申请人刘利以两被申请人利用虚假股权转让事由获取其12.5万美元钱款为由,在2014年7月17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EC062608。2015年7月24日,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法官WilliamD.Stewart作出缺席判决,该法庭认为两被申请人已按程序收到传票,而未出庭回应申请人之起诉,构成缺席。

因此,法庭就本案所涉事项判决被申请人陶莉和童武连带偿还申请人刘利12.5万美元并承担判决前利息20818美元(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5年5月25日,按日息34.24美元计算),且应支付费用1674美元,判决金额共计147492美元。

申请人刘利在美国的委托律师在判决当日就上述判决办理了判决登记通知手续。申请人提交的《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案》(载《中国法律期刊》2010年1月)报道记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诉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产品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已获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法院认为:

本案系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纠纷案件。本案中,被申请人陶莉、童武在湖北省武汉市内拥有房产,本院作为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刘利在向本院递交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书时,已向本院提交经证明无误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编号EC062608判决副本及中文译本,符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要件。

因美国同我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申请人的申请应否予以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

同时,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对两被申请人辩称的未接到美国法院参加诉讼通知的辩称理由,经审查,上述判决中已明确记载该案判决系缺席判决,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对被申请人进行调查、法院准许公告送达命令、报纸刊登的送达公告等证明文件,可以确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已对两被申请人进行了合法传唤,对两被申请人的该项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对两被申请人主张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不应当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辩称主张,因本案属于司法协助案件,并不涉及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在相关美国法院已就此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因此,对申请人提出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申请人主张的2015年5月25日美国法院判决日至执行终结前的逾期利息,不属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范畴,本案中不予支持。

最终判定:

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

根据以上案例总结如下:

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院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5)我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 

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相关程序问题

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 主要分为两部分:承认+执行。在我国办理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事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管辖问题。外国法院判决书的当事人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审查要点。我国法院在对外国法院判决书所涉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实体方面的审查时,审查重点在于民事判决是否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这种审查比较类似于程序性的审查。

4、能否进行财产保全。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此为特殊程序,不宜进行财产保全。也有人认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债权的最后受偿,建议进行财产保全。

5、诉讼费的收取。由于此类案件并不是一般的财产纠纷案件,所以不按照争议标的的金额来收取诉讼费,一般为按件收取,诉讼费用一般较低。

6、申请人案件材料的准备。证据需要关注三个方面,
一是境外形成的证据要完成证据产生地的公证认证手续,外文证据需要翻译件,故如果律所承办相关业务,外文翻译将是工作量的一部分;
二是外国法院判决书生效的依据也需一并提供,
三就是如果外国同我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申请人也需要提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的证据,如外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

三、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裁决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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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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