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是否为参与分配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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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A法院)在李某一申请执行北京某能公司、西安某电气公司、四川某电气公司、王某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李某一对债权人潘某三分配资格提出异议,请求认定潘某三无参与分配资格。李某一的事实与理由:其为A法院××××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A法院在执行××××号案件过程中,于2016年2月29日首封了王某二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号房屋。该房屋于2020年11月14日拍卖成交。2021年3月9日,法院通知李某一代理人查看潘某三的参与分配材料,未见潘某三的参与分配申请书。潘某三未依法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法院不应确认其参与分配资格。后李某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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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有关参与分配制度的司法解释规定,此项制度的目的在于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保障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人获得同等受偿的权利。申请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是为了便于主持分配的法院更好地审核申请人的债权状况,确定其是否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
当申请人的执行法院与主持分配法院并非同一法院时,申请人向主持分配法院提出申请,表达参与分配的意愿,是主持分配法院判断申请人参与分配资格,并准许其参与分配的前提条件。
而本案中,A法院作为处分涉案房屋的李某一申请执行案的执行法院,同时也是轮候查封该房屋的潘某三申请执行案的执行法院,对上述两案的债权人状况、财产查控情况、执行进度等有清晰明确的了解,在对涉案房屋处置所得价款进行分配时,应综合相关各案债权人的情况,作出分配方案。
考虑到潘某三向A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且轮候查封了涉案房屋,已明确表达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涉案房屋财产,以实现其债权的意愿;在潘某三无明确放弃债权或表示不参与涉案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即使其未向A法院提交书面材料,亦可视为其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A法院在主持财产分配并制定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将潘某三纳入分配方案之中,给予其对涉案房屋处置所得价款平等受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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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实践中,债权人如已在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了执行,即使没有主动申参与分配,主持分配的法院也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之中,给予其平等受偿的机会。上述案例说明即使债权人未向A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但债权人向A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且轮候查封了执行标的,已明确表达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其债权的意愿。
在债权人未明确放弃债权或表示不参与涉案财产分配的情况下,亦可视为其已提出参与分配申请,A法院在主持财产分配并制定分配方案的过程中,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之中,给予其对执行标的物处置所得价款平等受偿的机会。
法律一般规定以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作为参与分配启动条件。若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会主动通知债权人参与分配。因此,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这样,才能保障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受偿。
参与分配应当注意的问题: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参与分配的材料,写明参与分配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善用参与分配的异议与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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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乔鲁宁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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