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随着时代的高速发展,许多人决定结婚的时候并没有经过谨慎详细的考虑,可能在某一时刻受到了触及心扉的感动,一时冲动之下便草率做出了抉择。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离婚。那么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之中,什么样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力可以提出要求损害赔偿呢?对此问题,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作出了如下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损害赔偿。
离婚纠纷中,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对配偶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配偶因此而受到了伤害。这里的过错有许多种类,北京雷石律师办案中所常见的形式,比如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虐待家庭成员等等。
从法律条文来看,如果在离婚纠纷中,想要主张损害赔偿,那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自身不能有存在过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自己是无辜的受害者,才能够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双方都存在过错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够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其次,另一方配偶应当有法律规定中的“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其中经常存在误解的条款就是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在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就是以婚外情为由主张离婚纠纷损害赔偿。这里需要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提示的是,婚外情不等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只有存在对外以夫妻或伴侣名义长期共同居住的情形时,才能够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人民法院裁判考量的影响,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一条的适用是非常谨慎的。在诉讼准备过程中,需要委托人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将实际情况不遗漏、不更改的告知婚姻家庭律师,才能够做好万全的准备。
最后,委托人作为提出主张者,要对另一方配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证明责任。简而言之就是谁提出了观点,谁来证明观点属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点会面临着极大困难。比如委托人自己留存证据的意识不充分,导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证据已经无法取得或取得的证据已经遗失。又比如委托人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不足,认为很有力的证据,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存在瑕疵,不予采纳。北京雷石律师在此向有需求的委托人郑重提示:在准备庭审的过程中,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会在立案准备阶段向委托人要求准备许多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经过婚姻家庭律师整理才能够形成完善的证据链,为人民法院采纳证据认可诉讼请求做好准备。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中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被人民法院支持,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阅读至此,相信以上文章的内容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如果有更多想咨询的内容,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内容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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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在什么情况下,离婚纠纷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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