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了广西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咨询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律所指派了律师代理北京某咨询公司作为被告,法院分别在2022年6月22日和9月14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
2021年6月23日,原告广西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某咨询公司签订《管理咨询服务协议》。原告聘请被告担任咨询顾问,协助原告办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乙级)资质》。咨询费总额合计75000元,原告应在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总额的50%咨询费,即37500元;原告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乙级资质》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0%咨询费,即37500元。协议中还约定,要求原告采购被告提供的涉密产品。
2021年6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咨询服务首付款37500元。此后,被告持续在线上为原告提供远程咨询及指导。2021年7月6日,被告曾派出专业人员到原告处进行现场培训。此外,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需要提交保密行政部门审核的保密制度、表格模板等汇编材料。
2021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乙级资质认证咨询合同补充协议》,经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内容:原来申请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乙级资质暂停申报,更换为国家秘密载体印刷资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乙级资质,咨询费及付款方式按照原签署的协议进行。但自2021年10月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就原告采购涉密产品的价格及付款方式进行沟通协商,直至同年12月中旬,双方仍未能协商一致。
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购买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相配套的涉密产品。
2022年2月25日、3月1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在2022年3月1日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首付款及承担违约金、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接受委托后,律师就案件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关于案涉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已经提供的服务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针对案涉协议中涉密产品的有关约定,向当事人了解所提供的涉密产品是否符合约定的条件以及证据材料,准备应诉材料。庭审结束后,律师及时就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事项向法官提交了代理词。
最终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管理咨询服务协议》,驳回原告广西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被告的委托事项全部得到支持。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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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