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时代在高速发展,社会也在不断变化。现今人们在结婚时也许并没有经过谨慎的考虑,导致离婚的几率不断提高。那么离婚后主要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此前,《雷石普法》栏目已经推出过几篇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普法文章,不知道各位是否还有印象?记不清也没关系,今天《雷石普法》为大家带来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更详细的解读!
法律知识回顾:
离婚诉讼中,孩子的抚养权到底是如何判定归属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来进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为人民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纠纷提供了指导。
雷石律师解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严重疾病,导致子女不适宜共同生活的,可以随父亲生活;母亲有条件抚养而不抚养的,父亲可以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母亲无法抚养子女的,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
从这一点来看,人民法院更注重的是婴幼儿阶段子女的成长。随母亲一方生活,受母亲照料,对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更为有益,也更符合普遍的价值观。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
(2)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更有利,而另一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不利子女成长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这一规则上体现的其实是对儿童阶段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处理。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两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儿童,在考虑其抚养权归属时,首要因素就是子女的成长环境。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父或母,对待儿童子女的投入程度会更高;维持儿童子女的生活环境不产生变动,保持儿童成长在一个较为稳定熟悉的环境下,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对待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人民法院会考虑子女的自主意愿。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跟随父母的哪一方生活。在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看来,对于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以子女意愿作为优先考虑因素,但并不是绝对性因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确已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但是作出的决定并不一定是完全独立作出的,仍有极大可能会受外界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参考子女意愿的基础上,依旧要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环境等条件。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这一点在婚姻家庭律师看来是法院人性化处理问题的一大体现。因为在大部分的离婚诉讼中,产生纠纷的只限于夫妻双方之间。但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都是很亲密的。如果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履行探视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一种伤害。父母双方在充分商议之后达成协议,由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既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感情需求,也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不会缺失父爱或者母爱。综上所述,想要在离婚纠纷中取得子女的抚养权,绝非易事。大量法院酌情决定的因素穿插在其中,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凭借其法律思维才可以从个体的案情中分析出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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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看看律师如何解读最高法关于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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