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结婚支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雷石普法


    在现代婚嫁事宜中,彩礼普遍代表着房产、汽车以及大量现金,一般情况下是由男方向女方支付,大量财产作为彩礼,然后婚姻却出现了状况,纠纷也就因此而产生。在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处理实务的过程中,曾遇到很多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前支付彩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那么婚嫁习俗中给付的彩礼到底能不能退回?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对此问题,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对此进行如下解答。


雷石普法|结婚支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的规定,共有三类情况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第一类


    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是指未向民政部门申请婚姻登记、未领取结婚证,没有在法律层面上成为合法夫妻的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的彩礼其实都是在婚前给付的,那么在给付彩礼之后,办理婚姻登记之前,双方感情出现问题而导致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那么此事给付彩礼的一方就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接收的一方返还彩礼。



第二类


    双方已经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其他原因,夫妻并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离婚诉讼当事人。这类人的典型表现就是双方已经进行婚姻登记,属于法律层面上的合法夫妻,但是仍旧和各自的父母生活在一起,造成了双方两地分居,登记结婚之后从未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这一类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接收的一方返还已付的彩礼。



第三类


    婚前给付了彩礼,但由于彩礼物质价值以及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导致给付人在给付彩礼之后日常生活困难的离婚诉讼当事人。这里所提到的“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之后,造成给付人凭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给付人的生活条件以及经济水平有所下降。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提示,上述第二类、第三类当事人,必须是在双方离婚的条件下才可以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律师总结

    综上所述,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委托一名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才能够在律师的帮助下收集充分的证据,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思路,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多民事婚姻家庭法律问题,欢迎读者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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