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医疗服务所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乙医疗服务所向甲公司提供服务,并明确具体服务事项、服务周期、服务对象及人数、收费方式等内容。乙医疗服务所指派专门人员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后要求甲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甲公司则主张服务合同中的收费约定违反相关收费管理办法,且乙医疗服务所指派人员缺乏从业资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该服务合同无效。

02


法院认为




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的甲公司应就其主张 承担举证责任,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医疗服务所存在从业资质缺失等影响意思表示的情形,以及未举证证明乙医疗服务所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认定双方系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签订服务合同,且委托事项不存在违法之处,该服务合同有效。

03


律师认为




服务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据要求完成服务产品或者行为,另一方接受并给付相应服务费的合同。但是服务合同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故该类案件实践中,对服务质量、付款条件、违约事实的认定等方面存在多种争议,处理标准不一致。对此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有如下审查要点:
第一,对合同性质的审查。对合同性质进行准确界定是案件审理的必要性之一。在审理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确认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审查合同的订立过程和履行情况,从而判断诉争合同性质是否为服务合同。对于双方订立的涉及电信、医疗、法律、旅游、房地产、餐饮、娱乐、教育、网络等相关领域,约定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在性质上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
第二,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明确涉案合同为服务合同性质后,需要进一步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首先应审查双方是否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服务内容是否存在违法之处,其次应特别注意服务合同所涉行业是否需要特殊资质、准入许可等。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当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认定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服务合同无效的除外。
第三,对法律适用的审查,服务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实务中,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参照适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服务合同对于支付服务费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参照适用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部分关于支付报酬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在完成服务、收取报酬等方面与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亦可以考虑参照适用。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郭丽丽

编辑:孙鹤

雷石普法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及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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