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先生与某科技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件重大复杂,而且存在案中案,时间周期长,代理律师共经历四次开庭,多次与被告沟通并参与评估鉴定,最终在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通过调解结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承包的场地归还时间问题、双方合同的解除时间以及是否存在违约情形。案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且被告在诉讼中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承包被告场地多年,却因政策问题收回场地,这样的突破合同约定的行为显然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通过诉讼中代理律师发现,原告的证据不够充分,并且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因此坚持诉讼可能会对委托人不利。
因此律师果断变换思路,一边准备诉讼方案的同时一边和被告沟通希望促成调解。案件涉及政府、国企和个人的三方利益,法院审理起来难度也很大,代理律师与被告公司多次交流沟通就案件进行交涉,最终促成了双方的调解。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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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业绩 | 合同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