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律师解读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根据最高院关系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以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司法和现实生活当中,下列情形,能够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当初借款时,夫妻两人都知道,并且共同认可,比如一方先打招呼,另一方去取的钱,或者两个人一起联名打的借条;
2、当时不知道,借款以后才知道,或者是债权人上门追债时才知道的,如果配偶一方事后认可,或者有证据证明同意还款,那这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3、单方借款,但双方共同受益了。比如一方借钱投资,当时对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不过赚钱了以后,双方用又于购房或者买车消费了,这也是共同受益下的共同债务。
4、离婚案件中常见得一种共同债务:就是开庭的时候,一方拿出借条了,说购房时父母的出资是借款,要作为共同债务来处理。不用怕,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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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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