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聘用协议,是否还可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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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与公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但在实际工作中,其每日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都实际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时间,那么此时该劳动者能否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本文来带你逐一探析。


一、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第一,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而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第三,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的规定不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除一些特殊情况外,一般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四,缴纳保险的要求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用人单位只需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第五,计薪方式及工资结算周期不同。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算薪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应当按月结算,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雷石普法|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聘用协议,是否还可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刘畅


二、签订了非全日制聘用协议,是否还可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非全日制的聘用协议,但在工作中,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状态与执行“上五休二”作息的劳动者无异,且公司也按月向其发放工资,这样就与非全日制用工的聘用协议相违背,可以看作双方已按全日制用工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这样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确认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三、签订了非全日制聘用协议,是否能主张未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实践中仲裁庭、法院判法不一,但主流观点是,既然签订了非全日制的聘用协议,也就不能再主张未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了。


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设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因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协议,如果劳动者再以此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于立法目的不符,因此一般不予支持。


雷石普法|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聘用协议,是否还可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聘用协议,是否还可享受全日制用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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