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诉称,因自身用车需求,其与家人前往腾飞汽车4S店看车。因自己没有北京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在与4S店销售聊天时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自己朋友、家人闲着的北京车牌,以他们的名义与腾飞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借人约定车辆归自己所有即可。于是小张找到了好友小王,以小王的名义与腾飞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并代替小王垫付定金2万元。

后因小王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前往4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腾飞公司也拒绝退还定金。小张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将腾飞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腾飞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被告腾飞公司辩称,小张在店里看中一款汽车,但因其没有购车指标,便提出用朋友小王的名义购买。于是,小张以小王的名义与腾飞公司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后腾飞公司联系小张提车,小张以各种理由拒绝到店交尾款、提车,合同无法履行是小张的原因导致,腾飞公司不同意退还定金。

02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及腾飞公司均认可签订《车辆销售确认单》时小王并未在场,实际购车人为小张,且各方约定如发生退款,应将款项直接退还小张。腾飞公司在小张支付2万元款项时对其不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的情况属于明知。小张借用他人名义向腾飞公司购买机动车,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及内容均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且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应属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法院支持了小张要求腾飞公司退还定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对小张要求腾飞公司赔偿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因小张对本案合同的无效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故法院未支持小张的该项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腾飞公司已将2万元定金退还小张。

03


律师观点




在审理因“借名买车”引发的民事案件中,认定合同效力是确认各方权利、责任的前提。审判实践中,对为规避车辆调控政策签订的“借名买车”合同,法院一般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行为扰乱了政府对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属于法律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本案中,小王与腾飞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形式上虽符合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但合同目的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属于无效合同。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张晓娟
编辑:孙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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