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 5月22日 /

已亥年四月十八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离婚房产


属于夫妻共有房产的15种情形

婚前购买的6种行为: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根据登记情况来认定是按份共有或是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以按份共有处理;

4、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结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6、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则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后购买的7种行为:

7、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虽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10、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全款买房,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除非能够证明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向其子女配偶单方赠与,否则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2、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首付款)买房,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13、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部分出资购买房产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其他类型:

1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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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离婚房产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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