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雷石普法

杨某与吴某系夫妻,杨某于2016年12月底去世。2013年10月,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杨某曾向罗某借款35万元用于建筑工程,杨某为该款项出具了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在借款人一栏有杨某及其母亲谭某的签名按手印。2015年3月23日杨某与吴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财产归杨某,所有债务也有杨某承担。杨某2016年12月底因病去世,上述借款本息分文未付。罗某于2017年3月9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吴某和谭某承担杨某的债务。

雷石普法|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案例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杨某作为借款人,其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的妻子吴某未能就该债务为杨某的个人债务进行举证,则该借款债务依法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某和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约定不能免除其在对外关系中对债权人应负的义务,故吴某应当承担偿还该笔借款本息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的母亲谭某与杨某共同在借款人一栏签字按手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谭某、吴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罗某借款本息共计63万元(其中本金35万元,40个月利息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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