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甲和杨乙是好朋友,经常互相免费帮忙。高某比较聪明,经常在市场上找到活干。一天,高某承接闫某家彩钢棚维修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杨乙负责。杨乙想到杨甲,找杨甲帮忙,杨甲不小心从顶楼坠落,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杨甲的法定继承人杨某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杨乙、闫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200余万元。被告高某、杨乙、闫某辩称,和杨甲不存在劳务关系。杨甲作为专业的工作人员,施工时没有系绳,我们无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乙与杨甲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杨甲系基于杨乙的请求为其提供无偿劳务的帮工。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乙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对杨甲在帮工过程中意外身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杨甲作为施工人,因过于自信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未尽到对自身安全防护的谨慎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过失,应依法减轻杨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案情、双方在事故中的具体行为、以及杨甲系应杨乙的请求给予无偿帮工等情节,确定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原告关于由闫某、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参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判决杨乙对原告承担11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该案涉及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关系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处理事务从而与他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都有很多义务帮工关系。城市里的如帮助装修,帮助送快递等。在农村则可能更多,经常会出现帮助浇地、打药、施肥等事情。多数时候,没有伤害发生,人们觉得不会发生自己身上,也不会发生在帮工人身上,所以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多。一旦发生伤害,长生纠纷,则可能会让双方走上法庭,破坏了以往的情谊。了解这些法律,可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同时增强对自己和帮工人的安全保护意识,从长远来看,也保护了双方的友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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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普及义务帮工关系法律,维护双方珍贵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