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点条款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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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同日,专门处理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

个人破产制度的本意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不断地偿还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债”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呢?或者有老赖意欲让欠债合法化,有没有法条可以确定《条例》的第14、103、130及167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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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湛娜娜


一、 根据《条例》第14条,申请法院对个人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救济措施:
1.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三)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四)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申请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条例》第103条,申请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法院裁定“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需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欺诈手段”;
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裁定的,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
3.法院撤销裁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清偿债务。

第一百零三条 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三、根据《条例》第130条,申请法院终止重整计划。

债权人角度,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权人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不执行、不能执行、欺诈”情形;
2.债务人存在“不执行、不能执行、欺诈”情形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重整计划的执行;
3.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债务人存在欺诈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中已经发生的与破产清算有关的行为继续有效,重整管理人继续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四、根据《条例》第167条,申请法院对违规债务人予以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债权人角度,只要发现债务人存在七类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在个人破产的各个阶段,重点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条例》第167条规定的七类违规行为,即: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2.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七类违规行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的;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的;
(三)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
(四)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五)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七)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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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点条款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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