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雷石普法

案情回顾

A某(男)与B某(女)系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A某与C某(女)发生外遇,以婚内共同财产向C某转账20余万元。后B某发现,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B某的赠与行为无效,C某返还财产。


案例评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决定,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看待,夫妻任何一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可以对共同财产处分一半,而是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雷石普法|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部分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裁判结果

本案中,A某未与B某协商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向C某赠与了20余万元,B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赠与无效返还财产。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处分“无效”的效力适用于共同财产的整体。本案中A某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B未追认的情况下,有权利主张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判决C某返还受赠财产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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