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需要归还吗?

案情回顾

2012年,徐某(女)经人介绍,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陈某因经营需要,先后分三次向徐某借款19.7万元,并出具借条。201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均系再婚。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徐某在一场意外火灾中烧伤,遂到韩国治疗皮肤。徐某想起陈某婚前借钱事宜,于是一纸诉状,将丈夫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20万元。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结婚之前就已经同居,并且一起经营生意,20万元借款并非真正的借贷关系,实际为恋爱期间合伙的投资款。被告之所以于2018年3月17日书写借条,是因为原告答应结婚。而且现在双方也没有离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均为共有,被告不应当归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自己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帮助被告做过很多事情,比如被告建房子时,就帮被告支付过材料款等,被告做生意时只要缺少资金,自己就给对方现金。

雷石普法|丈夫婚前向妻子借款,需要归还吗?

法院判决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被告亦不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其辩称为合伙关系的投资款,且只欠8万元的主张因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即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0万元。


原、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双方的借款发生在婚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案中,涉案借款发生在婚前,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行为系婚前的行为,属于婚前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债权,债务系被告的婚前债务,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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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如果原告因烧伤需要治疗,生活需要扶养,即使被告婚前不欠原告债务,原告也可以妻子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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