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共同合意对外举债,或者是夫妻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外所负担的债务。
随着社会阶段的发展,离婚已经不再是受传统思想束缚下的问题,更多夫妻在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况下毅然决然的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但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又将如何处理呢?接下来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来为读者简要分析。
自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民法典》吸收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立了三大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法条规定的三大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以简单分为以下三种:
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负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一般表现为借据上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确认,因此被称为“共债共签”。
是指夫妻其中一方,为满足夫妻双方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而对外负债,此类型债务的特点是仅夫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的名义对外负债,但该债务所借款项却是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因此不需要夫或妻的另一方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即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夫或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负债,债务金额实际上已经远超过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必要限度,这样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该名义人的个人债务。但在实务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此类型债务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就是“共用”产生的“共债”。
综上所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非常需要证据进行支撑的,并非一般社会经验所称的事实都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事实,证据的收集与使用是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一环,而在这些方面才是专业律师业务能力的展现。
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人员去处理,遇到法律纠纷时,聘请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方式。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欢迎有需要的读者前来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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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