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如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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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探望权纠纷案件日渐增多。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雷石普法|如何行使探望权?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以种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对方不能与子女见面,更谈不上对子女履行教育、监督、保护等监护权利义务。


对此,我国《婚姻法》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对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父母离婚后再婚重新组建家庭,各自开始新的生活,对于孩子的身心发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再婚亦不影响对前段婚姻的婚生子女进行探望。离婚后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通过进行定期探望,与子女交流,从而达到积极影响子女的效果。诚然,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双方各自的正常生活。


所以,探望权的形式应当随着子女成长需求的变化而适当进行调整,以满足子女与父母进行情感交流。





法院认为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亲或母亲依法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探望时间和方式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前提。要依据父母双方现有条件来确定,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就探望方式和时间依法酌情予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支付子女抚养费亦是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应遵照法院判决按时支付抚养费,此项法定义务必须无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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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如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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