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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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主要包括: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商业风险量投诉,从事商业活动,除政治风险和不可抗力以外的风险的总和,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

一、基本案情

涉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并在《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70.1约定,该合同执行期间不考虑人工、机械施工和材料价格的涨落因素,即在施工期间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造成材料价格上涨。陕西省交通厅下达通知要求对2003年5月底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可依据合同工程单价和合同执行实际参考招标时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结算时的价格情况,可给施工企业予以适当补偿。2010年1月23日,XX公司依据陕西省交通厅的通知精神,经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补偿HY-8合同段自购型钢差价款1415287.55元。但是对方公司主张其施工期间材料及运费价格上涨,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应当以此为依据进行调整。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对方公司不能以政府通知为依据突破合同约定要求XX公司承担材料涨价的损失并无不妥。故对方公司主张的要求XX公司⽀付材料及运费调差4154868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要点

本案中,相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程款总额,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施工期间自购钢材、燃油、自购材料运费价格变化的幅度,已经达到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程度,不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雷石普法|政府出台文件属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白佳冉

四、律师总结

政府出台文件导致签订合同时既定的条款发生改变一般属于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合同成立且生效以后,由于客观原因发生了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的,不属于商业风险导致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情势变更的条件。情势变更常见的情形包括:政府政策的调整、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等。

五、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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