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至2020年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包括强奸罪、威胁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由于被害人身心不够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被害人父母对孩子关注度不够,为了孩子和面子“私了”等原因,导致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
目前,此类案件多为本人或近亲属报案,偶有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报案。举例:内蒙古某法院办理的包某某强奸案,是一起继父多次强奸继女且导致被害女孩怀孕的恶性强奸案件,系被害女孩给学校校长写信后,由学校校长报案案发。
地点隐蔽:家庭、旅馆等地点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场所;生物检材易污染;被害人表达能力弱;嫌疑人不认罪。直接导致直接证据少。
举例:刑事审判参考第982号 王某某强奸案: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区别于传统接触式猥亵的作案手段,利用网络远程实施性侵害案件逐渐增多。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判处刑罚。
举例:检察机关第43号指导性案例 骆某猥亵儿童案:被告人骆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其观看,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多表现为:监护人、近亲属、师生、邻居、网友、恋爱关系、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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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罪名的变更特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