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部法律是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典。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对于借贷合同的规定作出了最新的改动。下面就由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民商事律师对这些改动进行一些分析。

这次民法典草案对现行民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和第六百八十条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而非“生效”。
合同成立主要针对的是合同的订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主要针对的合同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成立的合同才能谈得上生效问题。合同的成立主要考虑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生效,不仅考虑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意志,即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双方设立的合同权利义务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
第二、高利放贷无效
这次民法典新增了“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内容。这代表着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高利放贷合同认定无效将会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类高利放贷合同若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属于部分无效合同。也就是说,超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率约定是无效的,而借款合同中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部分仍是有效的。
第三、对于利息规定的改动
关于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情况。现行法律规定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典新的规定中,不再区分贷款人是个人还是公司,也不区分借款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只要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就视为不支付利息。二是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不明,民法典中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所以在此类情况下,要区分借贷双方中是否存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有双方均为自然人时,则利息约定不明就视为没有利息。
律师结语: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于借款合同规定的改动是非常重大的,如果遇到借款合同纠纷,聘请一位专业的民商事律师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选择。更多民商事法律问题,欢迎到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咨询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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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民法典对借贷合同规定的重要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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