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一)

雷石普法

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发布,该文件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周,《雷石普法》栏目就分章为大家带来对于《九民纪要》的详细解读。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一)
1、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

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施行前,其行为或者后果延续至《民法总则》施行后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一)

2、新法优于旧法

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撒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撒销合同事由。再如,民法总则删除了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行为的变更权,依撤销事由的不同情形而区别规定各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一)

3、民总对公司法的修正突出保护善意相对人

例如,《公司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而《民法总则》第65条的规定则把“不得对抗第三人”修正为“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经查询有关立法理由,可以认为,此种情况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二是民法总则在公司法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内容的,如《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就公司决议的撒销问题进行了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在该条基础上增加规定:“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此时,也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来源于: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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