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2019年11月14日晚,最高院官网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仿佛投下一枚重磅炸弹,立即被各路媒体疯狂转载,半小时后网站微博微信已被刷屏。
这份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重要性却胜似法律法规,是现阶段司法实际操作指南。
今天,《雷石普法》继续为大家带来关于《九民纪要》的解读。

《九民纪要》解读(四)
1.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货利率上限不得作为判断其他合同类型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2.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的利息,法院可以判定是否支付以及是否酌减。
3民间借货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以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一律无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货资金;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
4.未依法取得放货资格的以民间借货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货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货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5.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的部分无效,如针对担保责任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担保责任的数额高于主债务、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利息、担保责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等等。
6.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彼此不追偿。
7.新贷用于归还旧旧贷,旧贷因清偿而消灭,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8.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而非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
9.不动产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因抵押物灭失以及抵押物转让他人等原因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一注意,此处不考虑抵押物的灭失原因。
10.在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下,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
1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即使未变更登记,该转让依然有效)
来源:新浪微博
原作者:段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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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九民纪要》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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