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法律问题简析


雷石普法 | 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的法律问题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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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嫌疑人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系不常见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产生若干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做简要分析。
这个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病去世的,且看守所不存在救助上的任何过失,则看守所是肯定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若看守所存在救助上的过失,则看守所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受到其他人员的殴打致死的,其他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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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人犯服药,看守干警要在场监视。发现人犯患有传染病要立即隔离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如办案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依照规定办理。”
人犯患病出现死亡危险时,要边积极抢救边告知办案机关。人犯需要住院治疗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严防发生人犯脱逃、自杀等意外情况。不准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护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条:“人犯自伤、自残的,不准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负责。”
第三十三条:“人犯死亡,应当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医疗鉴定。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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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由此可见,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对于非正常死亡的,还应经过当地人民检察院检验,并通报办案机关。在押人员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领回尸体火化,没有近亲属的或者拒绝领回的,由看守所予以火化。
因此,若嫌疑人在看守所死亡,则应该进行相关尸检,若没有尸检或未经尸检便将嫌疑人火化的行为确系不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未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是对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法定场所,并负有保护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实践中,家属可能会以看守所未尽到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法院若立案会依法处理,若看守所工作人员尽到了应尽的职责并无违法行为,看守所不需要承担责任;若看守所工作人员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看守所则需要承担责任。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的需要,欢迎您随时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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