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石普法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许某缤贪污一案,并当庭宣判。吴某系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扬州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财政局科员。该案因吴某职位不高但贪污数额巨大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另一被告人许某缤为吴某妻子,知其夫吴某贪污之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被依法以从犯论处。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扬州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科员、扬州某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九千余万元。其中,2014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某缤(吴某之妻)明知吴某非法占有单位公款,仍参与共谋,先后为吴某提供三张银行卡,帮助吴某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三千九百余万元。上述资金被吴某、许某缤用于赌博、家庭购房、投资理财等等。
法院判决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许某缤明知吴某贪污公款,仍与之共谋,为吴某贪污公款提供帮助,其行为亦已构成贪污罪。吴某、许某缤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缤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许某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吴某从轻处罚,对许某缤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许某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未退出的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吴某、许某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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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个人业务法律服务专线):雷石普法|贪污九千万!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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