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那同居关系中,男子强奸女子,是否构成犯罪呢?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于2019年8月末发生矛盾分手,但仍共同租住在辽宁省大连市某公寓楼507室。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内,酒后与被害人王某原发生争执,在王某原明确言语拒绝并进行肢体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王某原发生了性行为。2019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大连市内,在明知被害人王某原怀孕并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原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病历资料、谅解书、入所健康检查表等,证人郑某、李某证言,被害人王某原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强奸怀孕妇女,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的上诉理由是其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在被害人同意下进行的,因此,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无罪。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同居期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可比照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方式,从轻处罚,宜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护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强奸犯罪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首先,关于上诉人于2019年8月31日凌晨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经查,该节犯罪不仅有被害人陈述,还有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其次,关于上诉人于9月1日11时强奸被害人的事实,经查,虽然上诉人始终否认该节犯罪,但被害人指证上诉人实施强奸行为,再结合上诉人腰部、肩部的伤痕,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害人对上诉人称“又对我暴力行为吗,我有点害怕你”等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强奸被害人的事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强奸罪的客体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即性自主权。妻子有自由人格的权利,我国刑法并未把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之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男子在与女友同居期间内,违背妇女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当然也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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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 | 同居中,男友是否构成强奸的犯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