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何为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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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有很多的文书,每一种文书代表的含义作用也是不一样的。那么什么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雷石普法|何为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法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而签署的法律文书。根据本款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嫌疑人必须是自愿认罪的。认罪认罚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自愿基础上的,自愿认罪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接受法庭的审判,这些意思表示都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被胁迫等因素;

第二,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这里的“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就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刑罚拟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里的“辩护人”既包括律师,也包括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担任辩护的其他人员。

第二款是关于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成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这里的“盲”是指双目失明;“聋”是指两耳失聪;“哑”是指失去语言功能。“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病情尚未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还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

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八条,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第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考虑到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有一些特殊情况无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作了一个兜底条款的规定,如因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签署具结书。司法实践中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实践情况作出司法解释,也可以由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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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王赛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个具结书是由法院出具的,如果被告签署,就代表其对自己的罪行认同,并且接受惩罚。一般来说,签好这个具结书后,法院会酌情从宽处理。如果你还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问题,欢迎咨询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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