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并明确规定对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应当从严惩处,《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开始实施。雷石律师分析
近年来,民间高利放贷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消极影响日益明显,此外,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在原司法实践中,高利贷行为基本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在民事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方对于年利率的主张不超过24%,法院都会支持,年利率超过24%低于36%的部分为自然利息,所以一般将超过36%的借贷关系定为高利贷。
按照《意见》的规定,将高利贷行为归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内,客观行为上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放贷行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利放贷行为。即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二)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所谓的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此外,高利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应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一:(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达到前述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量刑上,具备上述条件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次《意见》的出台,意味着长期以来只在《民法》范围内调整的高利贷行为被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充分体现了在法律层面上,国家对长期存在的以牟利为目的,实质上破坏了金融市场稳定性的放贷行为的强硬态度,为保护那些“诚实而贫穷的”借款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武器,并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业务咨询电话:010-51660618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雷石普法|保护“诚实且贫穷”的人–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微信扫描下方的二维码阅读更多精彩内容